口头遗嘱(紧急情况)范本

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本文详细阐述了口头遗嘱的核心条款、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管辖及文书送达等内容,并附有注意事项及法律依据,旨在为相关方提供专业指导。

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可通过口头方式订立遗嘱,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立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以书面形式订立遗嘱。(注意:紧急情况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2. 口头遗嘱需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意: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立遗嘱人需明确表达其真实意愿,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注意:遗嘱内容需清晰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各方权利义务:

1. 立遗嘱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并确保其内容真实合法。

2. 见证人有权了解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注意:见证人不得篡改或隐瞒遗嘱内容)

3. 继承人有权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口头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注意:继承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违约责任:

1. 立遗嘱人如故意隐瞒或篡改遗嘱内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意: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2. 见证人如未尽到见证义务,导致遗嘱无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意: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争议管辖:

1. 因口头遗嘱引发的争议,由立遗嘱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具体管辖法院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文书送达:

1. 口头遗嘱的文书送达,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注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注意事项:

1. 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紧急情况消失后,立遗嘱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订立遗嘱。

2. 见证人应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3. 继承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并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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