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合格品召回处理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范围
1. 不合格品:指因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原因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产品。(定义需具体明确,避免歧义)
2. 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批次、销售区域、产品型号等。(范围应清晰界定,避免遗漏)
第二条 召回程序
1. 甲方发现不合格品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批次信息等资料。(通知应及时,资料应完整)
2.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程序,并在7日内完成召回。(时间节点应明确,避免拖延)
3. 召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电话通知、上门回收等。(方式应合理,确保覆盖所有受影响消费者)
第三条 各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召回进展报告。(确保甲方知情权)
(2)应配合乙方完成召回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协作义务)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不合格品的详细信息。(确保乙方掌握充分信息)
(2)应承担召回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检测、赔偿等。(费用承担应明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启动或完成召回的,应向甲方支付召回产品总价值20%的违约金。(召回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管辖
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条款应明确,避免争议)
第六条 文书送达
1.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文书送达地址: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
2.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避免送达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条款)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份数及效力)
注意事项
1. 协议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不合格品的具体情况,确保召回范围准确无误。
2. 召回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 协议条款应尽量具体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