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医疗责任险投保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投保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注:需明确具体执业范围及责任类型)
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行为、手术操作、药品使用、医疗器械使用等。(注:建议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业务类型细化投保范围)
第二条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
1. 投保人权利:
(1)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及理赔流程的详细说明。(注: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内容)
2. 投保人义务:
(1)如实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
(2)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保险公司权利:
(1)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
(2)有权对投保人的执业风险进行评估。(注:确保风险评估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4. 保险公司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2)对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执业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注:需明确赔偿限额及具体赔偿项目)
2. 免责条款: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
(2)投保人超出执业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四条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的执业风险、赔偿限额及保险期限确定。(注:建议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2.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注:确保支付方式的灵活性)
第五条 理赔程序
1.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明确通知时限及所需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30日内作出理赔决定。(注:确保理赔时效性)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投保人未如实提供投保信息或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注: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 保险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投保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管辖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投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第八条 文书送达
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文书送达地址为投保人及保险公司在协议中载明的地址。(注:确保送达地址的有效性)
2.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注意事项
1.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
2.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协议前对投保人的执业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3. 双方应妥善保管协议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后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