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女职工权益保护范围
1. 甲方应依法保障女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3.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注意: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因设施不完善导致工伤事故)
第二条 女职工特殊保护
1. 甲方应依法为女职工安排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哺乳时间等。
2. 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注意:禁忌劳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避免违法安排)
3.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其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
第三条 女职工权益维护机制
1. 甲方应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2. 甲方应定期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培训,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甲方应设立女职工权益保护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女职工的投诉和举报。(注意:投诉渠道应畅通,避免因处理不及时引发劳动争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女职工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注意: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争议)
第五条 争议管辖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争议管辖地应明确,避免因管辖不明导致诉讼困难)
第六条 文书送达
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文件或其他文书,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2. 送达地址以本协议签署时双方提供的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注意:送达地址应准确,避免因地址错误导致文书无法送达)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1. 本协议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条款违法导致协议无效。
2. 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 如遇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应相应调整,以符合最新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