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缴制公司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股东需对注册资本的实缴承担相应责任。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注册资本实缴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特制定本承诺书。
第一条 承诺主体
1. 本承诺书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股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他合法主体。
2. 股东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及本承诺书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注意:股东应确保其身份及出资能力的合法性,避免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第二条 注册资本实缴义务
1. 股东承诺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2. 股东应确保出资来源合法,不得以非法所得或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财产作为出资。(注意:出资来源的合法性是实缴注册资本的前提,股东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3. 股东应在出资期限内完成实缴,逾期未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补足,并按照未缴纳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若股东在补足期限内仍未履行实缴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注意:违约责任的设定应合理合法,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导致法律效力存疑。)
3. 若因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违约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争议管辖
1. 因本承诺书引起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争议管辖条款的设定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管辖权的合法性。)
第五条 文书送达
1. 各方确认,本承诺书项下的任何通知、文件或其他文书,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2. 送达地址为各方在本承诺书签署时提供的地址,若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注意:文书送达条款的设定应确保送达的有效性,避免因送达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3. 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以邮件寄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以邮件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 本承诺书自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承诺书的修改、补充或终止,须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
3. 本承诺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1. 股东在签署本承诺书前,应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确保其出资能力及出资来源的合法性。
2. 公司应妥善保管本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3. 若本承诺书与公司章程存在冲突,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 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