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事项
1. 本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具体日期】到期,经研究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2. 请您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于【具体日期】前归还本单位财物及文件资料。
二、经济补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将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经济补偿金将于劳动合同终止后【具体日期】前支付至您的工资账户。
三、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
1. 本单位将依法为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请您于劳动合同终止后【具体日期】前,提供新的社会保险参保地信息,以便本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 您的档案将根据您的意愿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
四、保密义务
1. 您应当继续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2. 如您违反保密义务,本单位有权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
1. 如因本通知书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通知送达
1. 本通知书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由您本人签收;
(2)邮寄送达: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您的住所地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地址;
(3)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至您提供的联系方式。
2.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3.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