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1 本联盟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自愿组成,旨在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整体竞争力。
1.2 联盟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二条 联盟宗旨
2.1 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深度合作,实现协同发展。
2.2 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联盟成员
3.1 联盟成员包括产业链上游供应商、下游制造商及相关服务提供商。
3.2 新成员加入需经现有成员一致同意,并签署本章程。
第四条 联盟组织机构
4.1 联盟设立理事会,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4.2 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派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5.1 权利:
1) 参与联盟各项活动,享有联盟资源。
2) 对联盟事务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5.2 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维护联盟声誉,不得损害联盟利益。
第六条 联盟活动
6.1 定期举办行业交流会议,分享市场信息和技术动态。
6.2 组织联合研发项目,推动技术创新。
第七条 联盟经费
7.1 联盟经费由各成员单位按比例分摊,用于联盟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
7.2 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成员单位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成员单位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行为给联盟或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联盟成员间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联盟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条 章程修改
10.1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10.2 修改后的章程应及时通知所有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章程自所有成员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
11.2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意事项:
1. 联盟成员在签署本章程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
2. 联盟成员应定期审查章程执行情况,确保联盟运作符合既定目标。
3. 联盟成员在参与联盟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