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融资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如何救济? | 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

投融资法律1周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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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融资中,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可能给实际出资人带来重大损失。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典型案例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入探讨救济途径与风险防范措施,为相关主体提供专业指导。

股权代持融资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如何救济? | 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

一、股权代持融资的法律性质与风险

股权代持融资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安排,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原因选择隐名,由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然而,这种安排存在法律风险,尤其是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但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可能擅自处分股权,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

二、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常见情形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擅自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2. 擅自质押股权: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获取融资。
3. 擅自参与公司决策:名义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影响公司经营。

三、救济途径与法律依据

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可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 合同违约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侵权之诉: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可能构成对实际出资人财产权的侵害,实际出资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名义股东承担侵权责任。
3.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确认其为实际股东,撤销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B公司代持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后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擅自处分股权构成违约,判决股权转让无效,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E公司与F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F公司代持E公司在G公司的股权。后F公司将股权质押给H银行,获取贷款。E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质押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F公司擅自质押股权构成侵权,判决质押无效,F公司赔偿E公司损失。

五、风险防范措施

为防范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 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限制名义股东的处分权。
2. 设置股权质押:实际出资人可将股权质押给自己,防止名义股东擅自质押。
3. 定期审查公司登记信息:实际出资人应定期审查公司登记信息,及时发现并制止名义股东的擅自处分行为。

六、未来立法方向预测

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代持融资的规定尚不完善,未来立法可能从以下方向进行完善:

1. 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名义股东的监管:加强对名义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擅自处分股权。
3. 完善救济途径:完善实际出资人的救济途径,提高救济效率。

七、结语

股权代持融资中,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可能给实际出资人带来重大损失。实际出资人应充分认识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并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未来立法应进一步完善股权代持融资的法律规定,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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