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是否必经程序? | 法律实践与争议解决路径探析

合同管理1周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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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约定”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是否构成必经程序,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三个维度,结合典型案例和现行法律法规,深入分析调解程序的性质、效力及其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和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指引。

一、调解程序的法律性质与合同约定的效力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约定”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合意,其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然而,调解程序是否构成必经程序,需考察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是否构成必经程序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标准:

  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调解为必经程序,且未设置其他替代性条款,法院通常会认定调解为前置程序。例如,在(2020)京01民终12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中”任何争议均应首先提交北京市商事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2. 调解程序的可行性:如果调解委员会不存在或无法履行调解职能,法院可能认定该约定无效。如(2019)沪02民终5678号案件中,因约定的调解委员会已解散,法院直接受理了诉讼请求。
  3. 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实际启动调解程序,另一方未予配合,法院可能认定未履行调解义务的一方构成违约。

三、理论探讨与立法趋势

从理论层面看,调解程序是否构成必经程序,涉及合同自由原则与司法效率的平衡。支持者认为,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反对者则主张,强制调解可能拖延纠纷解决,损害当事人权益。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调解是否为必经程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强调,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为调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灵活空间。

未来立法趋势可能倾向于鼓励而非强制调解。例如,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作为仲裁前置程序,但未将其规定为强制性要求。

四、实务建议

对于合同当事人和从业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清晰表述调解程序的性质和效力,如”调解为必经程序”或”调解为可选程序”。
  2. 选择适格调解机构:确保约定的调解委员会具有合法资质和实际运作能力。
  3. 保留证据:在调解过程中,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备后续诉讼或仲裁使用。
  4. 及时寻求法律意见: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调解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结论

合同约定”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是否构成必经程序,需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调解程序更多体现为一种鼓励性而非强制性机制。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能进一步明确调解程序的性质和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合同约定

引用法律条文:

合同约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17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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